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不断增强德、智、体、美等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建立对学生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对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充分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其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各类奖学金和学生就业时择优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测评基本原则
1、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前提,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智育成绩、体质健康和创新、实践能力;
2、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3、建立健全院、系、班三级测评制度,调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做到综合测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生综合测评组织机构分为院、系、班三级。测评工作在学院学生处的指导下,以自然班为单位,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班主任及辅导员对测评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五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依次为:本班级学生互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班主任(辅导员)测评、系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其结果要在班级、系、院范围内公示,以确保测评结果的合理和公正性。若学生对测评工作有疑义,从公示之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班主任、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或学生处反映。
第六条各系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综合测评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各系应妥善保存好原始档案材料。
第三章测评方法
第八条综合测评一级指标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质健康测评和素质发展加分等4项。前三项一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素质发展加分满分为10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U)=德育测评成绩(D)×25%+智育测评成绩(Z)×65%+体质健康测评成绩(T)×10%+素质发展加分(J)
(一)德育测评成绩(D):包括学生在政治、思想和品德等方面的考核分,由“记实”与“评议”两项得分组成(满分均为100分)。
1、“记实”是指对学生日常学习生活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事件进行的记录和评价,需“记实”的关键行为有:
(1)学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
(2)学校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
(3)学校反对并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
(4)学生在宿舍的表现。
以上四项由系结合本系实际,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时,“记实”成绩应不超过60分;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时,“记实”成绩应不超过50分。
2、“评议”是结合博文学院对学生一学年思想品德表现的总体评价。“评议”项包含“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现实表现”、“自身修养”等四个二级指标,其操作由同学相互评议、班级测评小组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评议三部分构成。三部分所占的权重分别为0.4、0.3、0.3。
同学互评成绩=[全班学生对该同学评议分数之和-(2个最高分之和)-(2个最低分之和)]÷[全班学生数-4]。同学相互评议时,给每位同学的评议分数要合理拉开档距。其中优秀(≥90分)不超过30%;良好(≥80分)不超过50%。“评议”分=同学互评成绩×40%+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成绩×30%+班主任(辅导员)评议成绩×30%。
3、在德育测评成绩的计算中,“记实”和“评议”的权重分别为50%和50%,用公式表示为:德育测评成绩=记实分×50%+评议分×50%
(二)智育测评成绩(Z)
为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即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考试成绩”和“平均成绩”的评定方法。智育测评成绩=学年平均成绩+鼓励分(G)
1、鼓励分(G)为:
(1)不计入平均成绩的选修课程考核合格,每门课程计0.2分。
(2)本科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CET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者,本学年内加0.5分。专科生均加0.5分。
(3)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CET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者,加1分。
2、其他学制学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体质健康测评成绩(T)
根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定,由体育部向各系提供学生该项成绩。
(四) 素质发展加分(J)
素质发展加分从社会特殊贡献、社会工作表现、创新能力和技能与特长等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记实”考核。各系可结合本系实际,按本条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该项加分满分为10分。
1、社会特殊贡献:学生在校期间,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嘉奖、表彰者,国家级加10分,省部级加7分,地厅级加5分,县级加3分,县级以下视情况加0.1~1分。
2、社会工作表现:主要考核在院、系两级党团组织和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班委、团支委等学生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不超过10%,良好不超过20%。
该项考核以系为单位,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该项加分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主要学生干部加分不超过1分、其他人员加分不超过0.5分。获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加5分,省部级加3分。
3、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学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表现。包括以下4项内容:
(1)科技竞赛:考核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举办的专业技能比赛、计算机应用程序开发、网页设计比赛、数学建模、电子科技大赛等获奖表现。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厅局级加1分。合作完成项目视作者排名依次递减。
(2)科技成果:考核学生本学年独立或合作完成科技成果并获奖、获得专利或通过鉴定等表现。以获奖证书、文件、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为依据。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分别加5、4、3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分别加3、2、1分,厅局级定额内人员加1分。项目通过政府部门鉴定者,定额内人员国家级加5分,省部级加3分,厅局级加1分。非定额内人员视排名依次递减。获专利证书者加3分。
(3)学术作品:考核学生本学年独立或合作撰写学术论文、专著或调查报告的表现。以所载正式刊物、报章为依据。学术作品被SCI、EI、ISTP、CSSCI相关期刊、学术会议录用加6分,被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录用加5分,被省部级刊物录用加3分,被其他正式出版刊物录用加1分。合作完成的,视作者排名依次递减0.5分。
(4)其他作品:在院级及以上正式刊物发表非学术类作品,本人是第一作者的,每篇可加0.1~0.3分。
4、技能与特长:主要考核学生参加院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外语竞赛、书法美术作品比赛、演讲比赛、朗诵比赛、文艺表演、辩论赛、征文比赛、体育类比赛等各类活动的获奖表现。考核加分时,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厅局级加1分。体育类比赛国家级计前六名,分别加5、4、3、2、1、0.5分。团体主力队员,按上述对应项目标准记分,非主力队员减半计分。受到学院表彰的学生在本条例奖励范围内,可视情况奖励,但单项最高分不超过0.5分。
第四章学生毕业综合测评成绩计算
第九条学生毕业综合测评的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毕业综合测评成绩=∑nj=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n
说明:n=学生学制-1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学制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