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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本办法规定,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处分期限设置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他处分均设置期限,受处分学生可按照《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期限:6个月~12个月。

第五条 受处分者,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放弃不良后果发生。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节之一,可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甚至伪造事实;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七)有较严重后果。

(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在校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六)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

(七)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或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任何形式参与打麻将、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围观赌博者或本宿舍其他学生对本宿舍发生的赌博行为不予制止或上报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节、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或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九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收(观)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共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考试纪律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违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由管理部门代管,直至毕业时退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上网打游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乱扔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同意晚归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同意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宿舍其他学生对校外住宿者或校外住宿屡教不改者不予制止或上报,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校期间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严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含10学时)~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含30学时)~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含40学时)~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计算旷课时数时,上课学时按实际课内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内实习、军训、集体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校出走两天(含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至五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六天(含六天)至十四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实习未经批准,无故不返回实习住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参照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不提供考试规定证件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教材、笔记、作业或其他参考资料带入考场,或未将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自备纸张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借东西的;

  11.妨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

  12.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试卷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私自查看图表、文字资料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通过纸条、计算器、或者其他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7.在文具、墙壁、桌椅等考试环境及自身手臂、衣物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1.窃取试卷或试题及第二次考试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组织作弊者;

4.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五)考试违纪或作弊,依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2.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吵闹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所获奖品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院保卫部门上交,可视其情节从轻处理。

(十三)违反门卫制度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行为不规范(如穿拖鞋上课,衣冠不整,语言、动作不文明,在教学楼内、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男女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有损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六)在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及学习区域带零食或食品并乱扔垃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原则、执行处分和申诉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处分决定必须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行为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依照本办法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学生处、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审查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本系讨论后,写出书面报告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查,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或教务处对各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会同相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下列情况下,相关系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2.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学院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职能处(室)处理。

(五)处分决定公布后,学生所在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或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为其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处理意见并填写《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一式三份),并附学生违纪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或教务处。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出具经审批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系。

(四)依据处分决定,由各系填写《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各系指定送交人,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均为一式三份)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送交通知书》上签字(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须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同时签字,学生本人不具备签收的实际条件时,由家长签字)。《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送交通知书》由学生(学生家长)、学生所属系和学生处或教务处各存一份。

(六)送交人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一名系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送交人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宿舍,即视为已送交。

(七)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有困难,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九)向学生送交《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一)各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的建议报告。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系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3日内研究形成建议报告并呈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学生处或教务处应在5日内研究处理,应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院授权各系审议决定,发文公告;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学院授权学生处或教务处审议决定,发文公告;应当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上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名常务委员、4名临时委员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行使复审仲裁职能。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各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学院分管领导拥有一票否决权,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七)重新研究决定结果证实原处分决定确有不当之处或错误的,学院应及时纠正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对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十六条  善后处理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均可按照《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原《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doc

附件2: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