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7名常务委员、4名临时委员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任,其他常务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如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等)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生处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总管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开除学生本人学籍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其他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学院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申诉人所在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法律顾问和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议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议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议会议的,应提前3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应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复议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复议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二十一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议会议终止,由该临时委员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二十二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