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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25  来源:   点击量: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实验者的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科学实验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要自觉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纪律,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爱护国家财产、正确使用设备器材,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第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涉及保卫、后勤、财务、人事、设备等许多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由保卫处统一领导并分工负责实验室的治安保卫、消防设施管理及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后勤部门负责实验室用房安全及安全供水、供电;基建处负责检查技术安全和防护安全,并协助保卫处处理安全事故,各系、部、中心由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主任协助检查;各岗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诸因素中最易发生、潜在危险最大、造成危害最严重的是火灾。实验室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应把防火作为重点,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在极易引起火灾的供电、用电、易燃、易爆及易燃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管理环节上要按其安全规范严格管理,积极防范。

第五条 实验室中要装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学院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新和维修。要保证所有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的完好状态。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管理,已配备在实验室的消防器材由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学会使用消防器材。

第六条 对一贯遵章守纪、安全实验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敢于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或在事故发生后不顾个人安全,奋力抢救人员和对国家财产,有重大贡献者,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用水

第七条 保证正常供水不仅是进行实验的必备条件,而且是维护大型精密仪器的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大型精密仪器正常工作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后勤部门应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和不间断。如有停水事宜、应先通知实验室,以做好关机及停止实验的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供水、供暖设施由后勤部门维护、维修,应保证其严密,完好畅通,如发生跑、冒、漏、堵等故障,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后勤部门维修,并通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暖管道或安装取水笼头。实验完毕必须及时关好水闸、水笼头。

第三章 安全用电

第九条 电是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最主要的动力来源。后勤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供电,千方百计满足实验室对供电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对实验室实施两路供电,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十条 对实验室绝对不能随意停电。任何可以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实验室。检查、调整、更换线路变压器后的线路相位必须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一致。未经事先通知的随意断电或检修、调整线路后的线路相位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错相而造成计算机及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均应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仪器设备增加,实验室需增加供电量,调整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应做出计划报后勤部门实施。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改、拆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尤其是大负载用电。如果由此而线路断电,造成停机,损坏仪器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后勤部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三条 为实验室铺设的专用地线是实验室供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型精密仪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其安全工作,并定期测试数据,进行检修,保障接地电阻及零、地电位差符合仪器仪表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各实验室不得把大电流设备及产生大脉冲的仪器的地线接在专用线上,以免干扰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高压储气瓶及其它危险物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危险品的思想教育,熟悉各类危险品的性能和使用知识,严格按照各类危险品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使用危险品时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 全院教学单位的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化学危险物的专库中,由专人管理;库房内应按各类危险品的不同特性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分库、分架放置,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并要重点巡视,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要高度警惕,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要严格危险品的领用手续,限量发放。领取危险品应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办理。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剩余数量应及时退库,不得在库外存放。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八条 给外单位转让危险物品,需有该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并经学院领导同意,介绍信要保留,领取人要签字。

第十九条 使用各种高压储气瓶时,应使用铁环等固定器材将其稳固在支架、实验桌或墙壁上,并尽量远离电源:易燃、易爆瓶应远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结束后立即关断气源。要按其使用要求定期送检查部门进行技术检验;其运输、保管过程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尤其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压储气瓶等物品和高压激光等的使用过程要精心指导,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中的学生自做实验及新开实验中有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时,教师要做示范操作。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不安全操作和不安全实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其特殊性,要纳入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重视、查安全教育、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效果。安全检查分级进行:系、部、中心级检查每学期两次,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院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由保卫处组织实施,有关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每次检查应作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内严禁住人,禁止堆放私人物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措施阻止灾害蔓延,并及时上报,保护现场。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分清事故责任,做到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处以罚款、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室设备器材的失窃事故和火灾事故由保卫处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和校产。

2.实验室中因工作人员思想麻痹、玩忽职守、未关水闸、水笼头和供水管道,跑、冒、漏、堵未发现而发生跑水、酿成水害的事故,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堵故障,已通知后勤部门维修而未及时维修,或虽经维修而未修复酿成水害的责任事故,均应处以部分罚款;造成一定损失及严重者,应视情节加重罚款直至处以赔偿及行政处分。属于实验室人员的责任,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查处,属于后勤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后勤部门负责查处。

3.实验室中擅自改、拆供电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使线路短路、断路、过载造成仪器仪表设备损坏事故,后勤部门停电或临时断电不通知,或调整、检修线路后线路相位与原有线路相位错相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均应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和其它处理。属于实验室人员的责任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查处;属于后勤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后勤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细致的工作,各系、部、中心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和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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